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虚开发票数百万!合规改革护营商
2023-06-16 17:31:3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璐 | 作者: | 点击量:769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丹)​“感谢检察院给我一个机会,我保证今后一定依法守规经营公司,在检察院等各部门的监管下整改到位。”经企业合规考察评估后涉案企业法人代表崔某如是说到。6月15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对该起拟不起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1年11月19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接到一起案件线索,辖区内一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进一步侦查取证,同年8月,雨湖分局将该案移送雨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湖南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签订了《液化天然气运输合同》。2017至2019年三年间,湖南某公司在湖北某公司共获取增值税运输专用发票11份,经查证,其中的6张发票并没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发生,而是按照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与湖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运输车队负责人刘某的商议,由崔某提供开票明细,通过公司公账走资金,以票面金额6-7%的手续费购买增值税运输专用发票,湖北某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通过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至崔某指定的个人账户。6张发票价税合计230余万元,税额近21万元,已全部在湘潭市雨湖税务局进行抵扣。

案件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涉企案件后,第一时间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崔某,崔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自述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已将虚开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近21万元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

经综合考虑,雨湖区检察院与监管部门、上级检察院开展共同研判,根据崔某的供述与现有证据显示,该案不能认定构成单位犯罪,考虑崔某具有将全部虚开发票的税额退缴至公安机关、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涉案公司主动向雨湖区检察院提交合规申请、整改计划等材料,且公司发展前景较好,主要业务运营合法,雨湖区检察院决定对本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雨湖区检察院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人员商议确定了合规考察的主要方向和考察期限并开展第一次入企合规考察。随后,湘潭市检察院、湘潭市工商联、雨湖区检察院与湘潭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针对该企业进行实地评估考察,并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听证员们一致支持雨湖检察院对该起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雨湖区检察院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加强对各类企业平等保护,充分利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检察能动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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